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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五大領域
29日,廣西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四十二條,明確了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五個主要領域”: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綠色建筑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可獲政府獎勵
《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一律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明確了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規劃、相關標準,確保綠色建筑質量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的,外墻保溫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取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按照國家、自治區以及綠色建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獎勵政策。
新建商品房需公布節能信息
針對我區部分地區存在的新建建筑在設計階段執行建筑節能標準要求,而在施工階段包括材料、產品采購過程中隨意降低或取消建筑節能技術措施的問題,《條例》對新建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竣工驗收及商品房銷售的相關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節能標準水平,嚴格建筑節能全過程監管工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條例》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內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下列建筑應當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1、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調的公共建筑和機關辦公建筑;
2、集中提供熱水的賓館、酒店、醫院、學校建筑;
3、十二層以下的住宅建筑;
4、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調系統且有穩定熱水需求、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配套設計和建設空調余熱回收利用裝置。鼓勵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單位、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采暖制冷等太陽能利用系統。要求建設單位建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