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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散亂污”企業復產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主要由各地環保職能機構成立聯合工作組,會同各鄉鎮(街道)、園區依法依規指導完成環境整治的“散亂污”企業開展復產和驗收工作,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復產條件的,同意復產檢測,同時復產企業委托第三方公司,對設備試運行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并達到驗收條件的企業或單位,抓緊組織驗收,驗收通過的,恢復正常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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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整改企業依法取得環評審批手續,并落實各項污染治理措施后,提出復產申請,與整改報告一并遞交鄉鎮(街道)、園區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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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鄉鎮(街道)、園區3日內進行現場初審,主要核實環評報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整改落實情況、本次整治提出各項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明確意見后遞交屬地環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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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屬地環保部門接到初核意見后,7日內組織現場核查,核查合格后同意投入生產。核查不合格的下達限期整改的書面意見,明確告知企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方向、完成時限,限期完不成的繼續實施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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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經當地環保部門及鄉鎮(街道)、園區核查同意復產的企業,以縣區(管委會)為單位10日為一批次,報縣區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后,上報市環委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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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復產企業在復產2個月內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驗收不合格的,需停產整改,直到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