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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關于青海省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日前,《青海省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已經印發。根據方案,青海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建設。開展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對所有重點工業污染源,實行24小時在線監控。推進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實施脫硫除塵設施升級改造,除列為淘汰對象的鍋爐外,所有燃煤鍋爐均應采取脫硫措施,其中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實施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并安裝在線監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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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鋼鐵、水泥、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中已完成脫硫脫硝除塵治理的企業,要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類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實行限期整治,逾期不達標的依法予以關停。2017年,全省重點實施揚塵綜合治理、機動車污染治理、煤煙型污染治理、工業污染綜合治理及能力建設等五類骨干工程項目共50個,預計投資9.7億元。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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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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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青海省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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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政辦〔2017〕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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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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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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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7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2017年度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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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是《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以下簡稱《計劃》)實施情況的終期考核年。為持續推進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圓滿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根據《計劃》、《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以西寧市為重點的東部城市群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意見的通知》(青政〔2013〕65號)、《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和終期考核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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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現狀與問題分析

  (一)環境空氣質量狀況。2016年,全省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鎮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在75.4%—98.6%之間,平均為88%;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在40—114微克/立方米之間,平均為79微克/立方米;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在17—49微克/立方米之間,平均為35微克/立方米。全省總體空氣質量較上年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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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情況。2016年,我省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由東部地區向六州拓展,實現了由重點區域治理向全面防治轉變。在抑塵上,強化建筑施工地和公路建設場地揚塵治理,針對不同施工階段和產污環節全面落實抑塵措施;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不斷提高城鎮道路清掃保潔水平。在減煤上,嚴格新建燃煤鍋爐準入規模,結合天然氣管網覆蓋擴大燃煤鍋爐治理范圍,西寧、海東兩市通過摸底清查、制定方案、資金補助、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快燃煤小鍋爐淘汰進度,完成年度淘汰任務的137%。在控車上,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黃標車和老舊車年度淘汰任務,實現了國Ⅴ車用汽柴油供應,累計完成411座加油站、5座儲油庫油氣回收改造;全省公交和出租客運車輛中替代燃料、清潔能源車輛分別占到總數的85%、75.2%。在治企上,重點區域新建火電、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和燃煤鍋爐項目執行最嚴格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實施了27個重點工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項目。在增綠上,積極開展植樹造林,實施城市(鎮)綠化美化,完成營造林190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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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氣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受高寒缺氧、氣候干旱等自然條件和區位地理條件影響,全省環境空氣中顆粒物背景值濃度偏高,同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加快推進,污染物排放總量仍呈上升趨勢,大氣污染防治形勢不容樂觀。一是城市(鎮)建成區開挖、施工、拆遷工地較多,“5個100%”控塵措施覆蓋不到位,揚塵污染控制任務依然艱巨。二是隨著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長,尤其是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快速增加,導致部分區域空氣中NO2濃度偏高,2016年西寧、海東兩市首次出現NO2年均濃度超標現象。三是東部城市群城區周邊天然氣未覆蓋區域原煤散燒現象仍然突出,六州燃煤小鍋爐淘汰進展緩慢。四是個別重點行業工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不到位,污染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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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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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省重點城市(鎮)空氣質量明顯改善,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穩步提高,重污染天數有所降低,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較考核基準年大幅下降,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濃度保持穩定,控制在《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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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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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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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優化產業結構。加強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管理,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對重點地區新(改、擴)建項目繼續嚴格執行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前置環評審批。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業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程的意見》(青政〔2016〕41號)要求,突出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促進工業向循環化、低碳化、集聚化方向發展。加快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海東工業園區生態化、綠色化改造,逐步推進有色金屬冶煉、鐵合金、碳化硅、水泥、鋼鐵和電解鋁等行業在整合的基礎上進行結構性、布局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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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化解過剩產能。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要求,繼續推進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做好“僵尸企業”分類處置,深入開展違法違規產能清理。扎實開展重點行業專項對標行動,嚴格執行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對技改后不達標的企業或生產設備依法依規關?;蜇熈钔顺觥=Y合產業發展實際和空氣質量狀況,研究制定要求更嚴、標準更高的落后產能淘汰政策,對存在超標排放、超標用能等問題,經整改仍不達標的企業或生產裝置予以淘汰。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實施分類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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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推行清潔生產。積極推進鋼鐵、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針對節能減排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采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實施清潔生產改造,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推行方案中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實施計劃,重點行業排污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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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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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嚴格限制煤炭消費總量。加快天然氣輸配管網建設,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逐步提高天然氣、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消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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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推進煤炭清潔利用。大力實施散煤綜合治理,推進冬季清潔取暖。限制銷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燃煤,鼓勵使用環保型煤,禁止原煤散燒。新建煤礦同步建設煤炭洗選加工設施,現有煤礦加快建設與改造,2017年底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西寧市加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巡查檢查力度,對發現違規建設或使用的燃煤鍋爐及時予以取締;海東、海西、海南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鎮結合實際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逐步擴大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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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嚴格落實節能審查制度,鼓勵引導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節能技術和設備,加快實施節能技術改造,不斷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扎實推進綠色建筑,加強新建建筑節能監管,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推進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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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減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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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西寧市、海東市加快推進燃煤小鍋爐淘汰進度,年底前城市建成區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要實現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清零”,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六州城鎮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在產業聚集區,推進集中建設熱電聯產機組或大型集中供熱設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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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落實重點區域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限值管控要求。西寧市、海東市、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鎮和格爾木市城區及其周邊工業園區內鋼鐵、水泥、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新建項目繼續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火電行業新建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年內完成136萬千瓦燃煤發電機超低排放改造。西寧市甘河、北川,海西州格爾木、德令哈等重點工業園區(集中區)要結合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目標要求和項目升級改造,逐步推行冶金、水泥、有色、化工等現有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進一步減少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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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建設。開展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對所有重點工業污染源,實行24小時在線監控。推進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實施脫硫除塵設施升級改造,除列為淘汰對象的鍋爐外,所有燃煤鍋爐均應采取脫硫措施,其中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實施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并安裝在線監測設施。鋼鐵、水泥、化工、有色、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中已完成脫硫脫硝除塵治理的企業,要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類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實行限期整治,逾期不達標的依法予以關停。加強各工業企業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揚塵污染控制,對廠區內煤炭、水泥、粉煤灰、石膏粉等易產生粉塵污染的物料實施倉庫、儲藏罐、封閉或半封閉堆場分類存放,臨時性廢棄物及時清運出廠,長期性廢棄物堆場應當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墻或抑塵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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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進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按照省環境保護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青海省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綜合整治方案》(青環發〔2015〕135號)要求,穩步推進石油化工、有機化工、包裝印刷、表面涂裝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工作,確保年底前重點行業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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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持續城市揚塵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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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強施工揚塵監管。西寧市、海東市推進施工揚塵精細化監管,持續鞏固揚塵綜合整治成果。將施工企業揚塵污染控制情況納入建筑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作為投標的條件之一,市區集中連片拆遷場地和大型建筑施工場地要建設視頻監控裝置,與市級監控平臺聯網實行實時監控。六州推進綠色施工,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全封閉圍擋、道路地面硬化、拆遷灑水、渣土車密閉運輸、暫不開發場地綠化遮蓋等控塵措施。同時,加強公路建設施工揚塵管控,路基開挖落實“即挖即裝”作業,棄渣場、拌合站、水泥物料堆場、施工便道等及時采取灑水、密閉、硬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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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加強道路揚塵控制。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逐年提高建成區道路機掃率;人工方式清掃道路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盡量減少揚塵污染。進入主城區的載貨車輛特別是重型載貨運輸車要采取密閉、清洗、限速等措施。西寧市、海東市嚴格實行渣土運輸車輛資質管理和備案制度,督促渣土車做好密閉設施維護,及時更新衛星定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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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強點源污染管控。進一步提高垃圾收集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須密閉收集,及時清運。主城區和城郊地區嚴禁露天焚燒垃圾、建筑廢棄物、農作物秸稈、荒草等。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存儲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城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吸油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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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優化城區綠地布局,不斷擴大城區綠地、水域、濕地等生態空間比重,加大營造林建設規模,推進重點區域造林綠化工程建設,構建綠色生態屏障,增強環境空氣自凈能力。加快設施農業建設,推進秸稈資源化利用,推廣農田少耕的耕作方式。在干旱季節,積極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減輕顆粒物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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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加強移動源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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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嚴格新車環保準入。落實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號公告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輕型汽油車和重型柴油車(客車和公交、環衛、郵政用途)、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重型柴油車,全面執行機動車國Ⅴ標準,對未達到標準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制造、進口和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含農用機械)須符合《非道路標準》第三階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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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規范機動車管理。加強在用機動車排氣環保定期檢驗,凡未通過環保檢驗的車輛,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不予辦理機動車定期審驗合格手續。檢驗機構一律與環保部門監管平臺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傳輸,省級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年底前實現與國家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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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本淘汰黃標車。西寧市嚴格執行黃標車限行制度,海東市及其他六州州府所在地城鎮要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黃標車限行措施,積極落實黃標車淘汰財政補貼激勵政策,加大路檢路查力度,推進黃標車加快淘汰,年底前基本淘汰全省范圍黃標車。加快淘汰老舊機動車。西寧市、海東市逐步開展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高排放機動車專項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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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強化交通管理。進一步優化城區交通道路網絡,建設完善城市智能化交通系統,強化交通疏導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汽車,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加強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倡導綠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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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快油品升級和油氣回收治理。加強油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按照國家要求,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應與國Ⅴ標準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的準備工作,確保如期保障油品供應。加快儲油庫、加油站、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進度,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如期完成所有回收治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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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強化監督管理,逐步健全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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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完善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工作機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類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各市(州)進一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網格化管理模式,細化治理措施,落實治理責任,逐步建立大氣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海東市加快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地方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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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各市(州)要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制定完善本轄區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實施統一的四級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明確各級別預警減排措施和減排力度,分解細化至具體污染源,并向社會公布。加強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和實時監測資料共享,提高市(州)級的監測和預報預警能力水平,加強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和研判,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中對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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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全面公開環境空氣質量信息,繼續實行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鎮及格爾木市環境空氣質量按月公布制度。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監控企業監督性監測等環境信息。重點工業企業要按規定主動及時公開污染物排放與治污設施運行、自行監測結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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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區域協作機制。西寧市、海東市進一步健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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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編制城市限期達標規劃。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西寧市、海東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要求,對城市大氣環境質量實行限期達標管理,組織編制城市空氣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時間表、路線圖和重點項目,提出分階段推進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和措施,并動態管理限期達標規劃實施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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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點治理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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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全省重點實施揚塵綜合治理、機動車污染治理、煤煙型污染治理、工業污染綜合治理及能力建設等五類骨干工程項目共50個,預計投資9.7億元。為確保實現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各市(州)應結合實際確定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其他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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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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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市(州)政府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將工作任務分解到所轄區(縣)、部門、單位和企業,推進年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程項目實施,確保年度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實現。省相關部門按照《貫徹落實以西寧市為重點的東部城市群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青政辦〔2013〕262號)及《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青辦發〔2016〕54號)職責分工,指導督促各市(州)政府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省環境保護廳建立重點工程季調度制度,定期調度通報各市(州)重點工程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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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嚴格責任考核。嚴格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將優良天數比例、PM10和PM2.5濃度下降比例作為環保約束性指標,按照《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對兩市六州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己私Y果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區,將對市(州)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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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強化資金和科技保障。積極拓展資金籌措渠道,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資本投資環境,推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形成政府、企業和社會多元投資機制。企業污染治理資金以企業自籌為主,政府投入資金優先支持列入計劃的環境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同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技術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引進與推廣,積極推動和培育大氣環境污染治理市場主體,促進全省環保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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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強宣傳教育。充分利用世界環境日等宣傳契機,廣泛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科普宣傳,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鼓勵公眾積極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利用新聞媒體、網絡、報刊等,宣傳先進典型,曝光大氣環境違法案件,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來源:北極星環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