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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仪征:6907平方米土地被“出让”37张审判书换不回来公道

来源:华体会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21 08:57:30

  地登记给其他公司牟取暴利。时间过去长达11年,至今问题没有说法,没有解决。

  上世纪90年代初,仪征蔡氏家族(蔡文松与蔡学志、蔡学忠等父子)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开始了艰难的创业,1994年3月领取仪征市汉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仪征汉源)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工业电器、五交化、家电。同年开办“汉源酒家”,经营地址:工农北路饲料厂位置。

  经过多年的打拼,1998年7月16日,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线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仪国用(97)0545号】。截止2003年末,仪征汉源拥有资产:第一部分,房产、地产类。1、地产:土地6264.2平方米;2、房产5244平方米,其中:①、汉源综合楼(门市)2764平方米;②、综合办公楼1509.3平方米;③、厂房540平方米;④、其他附属用房430.7平方米。第二部分,生产设备类。生产制造【GGD配电柜】钣金生产车间、组装车间、原配料仓库等,有各类生产设备、原配件、电力系统,以及生产、销售、技术、供应等经营系统。第三部分,电器代理类,进口电器代理:一是德国金钟-默勒公司产品华东区域唯一代理商;二是日本富士公司产品江苏代理商。第四部分,服务类 — 天海源休闲中心。第五部分,非货币性资产类 —【汉源电器】商标。

  2003年,由于摊子铺大,项目投入过多,造成资金链断裂,出现困难。特别是仪征汉源综合楼建成完工后,因未能及时支付实施工程单位工程、工资款,实施工程单位及其他少数债权人到仪征市人民法院,对仪征汉源所欠债务进行民事诉讼。

  2003年12月,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据【(2002)仪执字第771、709、696号】执行裁定书,委托仪征市价格事务所对仪征汉源北侧二层楼房(建筑面积)1509.3平方米,用地面积1467.65平方米;板金车间、西宿舍、南办公披房(建筑面积)946.72平方米,用地面积2776.55平方米的土地、房产做评估,评价估计价格342.87万元。通过扬州市白沙拍卖公司拍卖方式,将仪征汉源6264.20平方米土地中的2776.55平方米土地执行给扬州虹宸置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时代),拍卖价190万元,实施“丹桂园”住宅项目。

  2003年末,仪征汉源地产中间一块土地(面积2776.55平方米),由法院通过拍卖方式执行给江苏时代。2006年5月26日,仪征市国土局为江苏时代颁发土地证面积3248.80平方米【仪征市国土局(16-25-025卷内目录),编号:国用(2006)743号土地登记表】。在未经仪征汉源同意出让前提下,仪征市国土局实际登记给江苏时代土地3248.80平方米,将仪征汉源472.25平方米私下擅自登记给江苏时代。经实地测量,江苏时代实际多占用仪征汉源土地690.7平方米。

  江苏时代拍得此地块面积,开发两栋商品房土地面积不够使用,而开发一栋商品房土地面积又有富余。所以,就产生仪征市国土局王德江(地籍股股长)、苏启亚(原副局长)、徐建君(副局长)三人采取篡改、编造等手段,将仪征汉源472.25平方米土地,私下擅自登记给江苏时代,并为江苏时代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2018年6月15日,仪征汉源蔡学志、蔡学忠二人到扬州市监察委、扬州市检察院,递交《举报仪征国土局王德江、苏启亚、徐建君滥用职权,致使仪征汉源土地被开发商(江苏时代)所侵占》、《申诉书》两份材料,请求调查与处理。最终,此举报由仪征市委员会派驻仪征市国土局纪检组承办。

  在诉讼过程中,仪征市国土局王王德江、苏启亚、徐建君等人恶意篡改国土登记档案,提供伪证谎言,诱导法院判决结果轨迹。

  2008年初(具体时间不详),徐建君作为分管用地的副局长,在明知江苏时代地界前提下,亲自二次到现场指挥错误放样,为江苏时代取得3466.7平方米土地,从而实际非法侵占仪征汉源土地690.7平方米。

  2009年10月28日,在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中,仪征市国土局副局长徐建君当庭提供伪造的宗地图作伪证,其提供伪造的宗地图,编号为3.00—3.00—016025—025。而线(原件现存放于仪征市建设局档案馆)。广陵区人民法院在现场勘察未果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到仪征市国土局开会宣布:要求仪征市国土局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供土地地籍坐标数据,徐建君当场承诺由地籍股提供。直至今日,仪征市国土局也未提供相关材料。在此后的若干次审理中,徐建君等恶意篡改国土登记档案,提供伪证,导致法院不断依据仪征市国土局虚假证据、证词,作出错误判决。

  2009年12月28日,在广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中,徐建君当庭提供伪造的证据,将仪征汉源原剩余土地面积3487.65平方米,千位数“3”篡改为“1”,十位数“8” 篡改为“6”,使仪征汉源原剩余土地面积3487.65平方米,变成为1467.65平方米。

  2010年4月9日,在扬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中,徐建君当庭提供虚假证词,有意干扰法官审理,谎称“仪征汉源至今还没取得20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而事实是,仪征汉源于1998年7月16日取得仪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0年10月16日,在扬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中,行政庭审判长当庭要求仪征市国土局应诉人员,将原仪征汉源6264.2平方米土地,分成三块(2020平方米、2776.55平方米、1467.65平方米)宗地图,邀请仪征汉源参与现场丈量,在有效期内(庭审日后的2-3个月)向仪征汉源出示。截止目前为止,徐建君抗拒不办,仪征市国土局拒不提供。而是一直在伪造假证、提供谎言。

  201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第一次开庭,审判长:被上诉人仪征市人民政府,472.45平方米的面积在公示图里什么位置?是否在上诉人的面积(6264.2平方米)范围内?仪征市国土局地籍股副股长李金鱼:在6264.2平方米范围内。【可查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7日庭审笔录及所有庭审笔录】。

  2012年2月11日,在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理中,徐建君又当庭谎称“仪征汉源至今尚且还没有取得20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012年5月,在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李金鱼回答审判长“多卖给江苏时代土地,是汉源公司综合楼2020平方米里面的”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20日举报人蔡学志,到扬州市监察委报送举报“仪征市国土局王德江等人恶意篡改国土登记档案,非法侵占举报人土地”。此举报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转交由仪征市委员会派驻仪征市国土局纪检组承办。

  当时,举报材料由扬州市监察委16号接访人员接收,转仪征市委员会。2018年9月15日举报人蔡学志,接到自称是仪征市委员会派驻仪征市国土局纪检组吴姓工作人员,以0514-8086 6989号码打来电话,就举报人举报回复:“王德江等人工作有瑕疵,编造、篡改原始档案行为,无法查实。”此后,通过仪征市委员会查询电话及吴姓工作人员,仪征市委员会回复:“查无此人,0514-8086 6989号码未注册。”

  2018年10月15日举报人蔡学志,再次接到仪征市委员会派驻仪征市国土局纪检组吴姓工作人员电话,吴姓工作人员表达三层意思:1、吴姓工作人员一再说明,因他们工作忙,走访各个单位,而无人接听(8086 6989)电话(纪委设在市建设局的办公电线、吴姓工作人员一再解释对国土局王德江等三人的编造、篡改原始档案的所作所为,他们是没有很好的方法查实的。仅仅是工作中的“失误”、“瑕疵”,不影响法院的裁定。国土局也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3、吴姓工作人员强调说明,国土局给他们看了《省高院的裁定书》。

  至此,举报人试问仪征市委员会派驻仪征市国土局纪检组吴姓工作人员:

  1、你的“没有很好的方法查实”说辞,无法令人理解;无法令人信服。举报人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的真伪,可完全从原始档案查核,在法院庭审记录中查清查明。难道就真的“没有很好的方法查实”吗?

  2,即使按国土局的说法,工作中的“失误”、“瑕疵”。但殊不知,国土局所谓的说法,所谓工作中的“失误”、“瑕疵”严重侵犯了汉源的合法利益,直接引发汉源公司的财产被侵占,经济遭受巨大损失。那么错了,为什么不能够做到“有错必纠”?难道掩盖、编造,就能蒙蔽一切吗?

  人民群众信赖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 仪征市国土局,不仅以工作人员“失误”、“瑕疵”为说辞,同时还用行政行为剥夺仪征汉源土地的权利。其情,其理,其法,何在?

  仪征市国土局将仪征汉源472.25平方米私下擅自登记给江苏时代(实际占用690.7平方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仪征汉源及蔡氐家族通过诉讼方式,自2007年10月启动诉讼程序后,共收到37份判决或裁定书,历经11年诉讼审判时间。其后11年时间内,经历扬州中院及仪征、江都、高邮、宝应、邗江、维扬、广陵等地方法院审理,至今仪征汉源及蔡氐家族收获的均是没有结论的判决,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主张。

  仪征汉源及蔡氐家族希望能够通过维权所得到的补偿,结果始终未能如愿。最重要的原因是:仪征市国土局王德江、苏启亚、徐建君编造、篡改国土登记档案,审理此案的各级法院,竟然均采信王德江、苏启亚、徐建君编造、篡改后的国土登记档案,作出不利于案件真相的判决。

  37张审判书裁决书换不回来一个公正的说法!汉源公司蔡氐家族的国土出让土地就白白地被霸占了吗?

  蔡氐家族在长达11年诉讼仪征市国土局、仪征市规划局侵权案,等待各级法院的公正判决过程中,2011年4月蔡学军、2014年12月蔡文松妻何桂芳、2016年4月蔡文松三人为此含恨离世。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和要求上级纪检、监察和国土管理部门、仪征市人民政府,一督促仪征市国土局有错必纠,撤销原先错误登记,进行重新登记;二追究有关部门人员不作为行为,查处仪征市国土局编造、篡改国土登记档案人员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进一步核清事实,对侵占汉源公司的土地及相关损失进行赔偿,以保障汉源的合法权益!

  汉源公司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清清楚楚写着使用总面积为6264.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