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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資金回收困難如何解決?

  毋庸諱言,“合同能源管理”是新生事物,為開拓市場,節能公司往往和客戶先定口頭協議,工程運行1年見效以后,雙方再簽訂正式合同,埋下了資金回收難的風險。但由于市場秩序不規范,部分企業誠信度差,一些客戶在項目運行半年見效之后往往毀約,或是中止合作,或是提出購買設備,導致一些節能企業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對策:

  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和缺乏融資能力是一個普遍性的問題,不單是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存在,要完全解決此問題難度較大,正如上所述,要從政策和EMCO本身兩方面來解決?,F提出以下幾項建議:

  1、考慮在銀行系統建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專項基金。

  2、為了解決貸款的擔保問題,可以允許EMCO正在執行過程中的投資的設備或技改工程項目的投資作抵押,可以使得EMCO的融資能力能擴大一倍。

  3、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可以考慮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技改項目中引入保險機制,在項目中引進保險公司運作,這是個很有前瞻性的課題,在此不予贅述。

  4、突出政府的力量。希望政府加強對節能咨詢和診斷的獎勵力度,并簡化取得獎勵的操作手續,切實解決進行了咨詢而沒有得到項目的資金問題。

  在某些企業中,由于節能項目一直處在從屬地位,一些用戶愿意享受節能效益回報,而不愿在節能項目中承擔義務,這樣對EMCO的資金、技術、設備等存在風險就比較大。已經出現過當節能改造項目結束后,用戶因種種原因不能按合同支付設備的投入款和分享的效益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