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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的使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于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上海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獎勵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潤。

節能服務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狀況診斷和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

第四條(主管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指導。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委托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承擔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資金來源)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財政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和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實行公開、公正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六條(支持對象)

財政獎勵資金支持的對象是經國家或者本市備案的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和節能量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

第七條(支持范圍)

財政獎勵資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圍內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

已享受國家及本市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八條(備案制度)

國家和本市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備案和動態管理制度。

申報國家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聯合進行初審,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將通過初審的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匯總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評審確認。

申報本市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應當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聯合評審確認,具體按《上海市節能服務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滬經信法(2010)544號〕執行。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九條(中央財政支持條件)

申請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并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項目在本市地域內實施,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100噸標準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

(三)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第十條(地方財政支持條件)

未得到國家獎勵的,申請地方財政獎勵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由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本市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在本市地域內實施;

(二)節能服務公司投資50%以上,合同金額在15萬元以上(含),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以上(含)。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支持方式)

中央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和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地方財政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采用按年節能量獎勵與按年節能率獎勵兩種方式,節能服務公司可以在兩種方式中任選一種。

第十二條(獎勵標準)

符合中央財政支持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本市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本市財政獎勵標準為360元/噸標準煤,合計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準煤,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額不超過600萬元。

符合地方財政支持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資金由本市財政負擔,其中:

(一)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量獎勵的,獎勵標準為500元/噸標準煤。

(二)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年節能率獎勵的,根據實際年節能率計算獎勵資金。對實施節能改造后年節能率在15%-25%的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節能措施投資20%的獎勵,對實施節能改造后年節能率在25%以上的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節能措施投資30%的獎勵。

(三)節能量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獎勵標準按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獎勵標準的60%執行。

(四)單個項目最高獎勵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其他獎勵措施)

對符合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支持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再對其前期診斷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對合同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含)且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一次性補助6萬元;對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

第五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十四條(項目備案)

節能服務公司申請財政獎勵資金,應當在與用能單位簽訂合同后3個月內向管理機構進行項目備案。

第十五條(項目申請)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且正常運行3個月,經合同雙方驗收后,節能服務公司可以向管理機構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請表和申請報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或者實施方案;

(三)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合同;

(四)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驗收報告。

第十六條(項目審核)

管理機構組織對項目進行審核。其中,對年節能量超過1000噸標準煤或者財政獎勵金額超過50萬元的項目,應當按《上海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滬發改環資(2010)052號〕等規定,委托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對其他項目,可以采取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審核。

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安排一定的審核經費,用于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項目評審、節能量審核等工作,具體額度可參照中央財政經費安排標準確定。

第十七條(項目審定和資金撥付)

管理機構應當將項目審核結果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聯合審定。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聯合審定意見,向市節能減排辦申請財政獎勵資金計劃。

市經濟信息化委依據市節能減排辦下達的財政獎勵資金計劃,向市財政局提交撥款申請函。

市財政局收到撥款申請函后,依據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財政獎勵資金撥付給節能服務公司。

第十八條(情況報告)

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季度統計表》,并分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每年2月底前,市財政局根據上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及節能效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使用及結余、地方財政配套等情況,編制《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年度清算情況表》報***。

第十九條(資金結轉)

本市結余的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指標結轉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監督管理)

本市建立財政獎勵資金使用績效跟蹤考評和監督管理制度,落實部門管理責任和科學決策程序。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每年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市節能減排辦對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抽查和評估;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財政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分別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

節能服務公司對財政獎勵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公司,除追繳財政獎勵資金外,將取消其財政獎勵資金申報資格并記入誠信檔案。節能服務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其上級單位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資金使用要求)

財政獎勵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內,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根據約定的比例共同分享節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入大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

節能量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節能服務公司出資50%以上實施節能項目,并承諾的節能量;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量的,由用能單位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相關費用,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由節能服務公司按合同約定給予用能單位補足或者賠償。

年節能率,是指實施節能改造后年節能量占本單位或者該幢建筑實施節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08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經委、市財政局發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實施辦法》〔滬經節(2008)560號〕同時廢止。